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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关于再次征求地方标准 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二次征求 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25-11-14

关于再次征求地方标准 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二次征求 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    

为完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要求,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,推动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,我厅组织对我省地标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3/ 2147—2018)进行了修订,并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二次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,请于2025年11月24日前反馈我厅。

联系人: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张凯;电话:13813002762;邮箱:1347162528@qq.com;地址:杭州市文三路140号;传真:0571-81054024。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钱莲英;电话:0571-88084575;电子邮箱:860285203@qq.com。

附件:

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二次征求意见稿)


染物排放标准(二次征求意见稿)编制说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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